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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site, we interviewed several prominent international guests, including Francis Gurry, vice chairman of the World Internet Conference and former director general of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nd John Hoffman, CEO of GSMA Ltd., etc.
王俊义教授,1937年1月9日生于河南省封丘县,196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并留校在哲学系任教。1972年进入新组建的清史研究小组。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清史研究所成立后,先后担任研究生班主任、研究室主任、副所长,1989-1991年任所长。1986年晋升副教授,1991年晋升教授。同年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先后任副总编辑、总编辑。1999年退休。
王俊义教授直接参与清史研究所的创建工作,亲身见证了清史研究所的发展历程。他协助学术带头人戴逸教授,思考清史研究所的长远发展,制订清史研究的整体规划。《简明清史》《清史编年》《清代人物传稿》等重要著述的撰写,《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天地会》《清代的矿业》等档案资料的编纂,都是在清史所建所初期,先后开展起来的,王俊义教授或直接参与研究,或协助组织策划,为清史研究所学术品牌的树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开辟研究阵地,他又协助所里组织《清史研究集》《清史研究丛书》《清史知识丛书》等,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合办《清史研究通讯》(后改为 《清史研究》)。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清史研究的开展。王俊义教授大力推进清史研究所的对外学术交流,众多海外知名清史学者先后来访或与清史研究所建立学术联系,海外研究生纷纷来所学习进修,清史研究所教师也赴海外访问、讲学、参加会议,学生也有出国深造者,极大地扩大了清史研究所在海外的学术影响。王俊义教授为清史研究所的创建和发展不遗余力,做出了突出贡献。他离开清史研究所后,也一直关心清史研究所的发展,2018年清史研究所成立四十周年之际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他将自己的藏书全部捐赠给清史研究所。
王俊义教授长期从事清代学术思想及中华传统文化的研究,主要著作有《清代学术与文化》(合著)、《清代学术文化史论》(合著)、《清代学术探研录》《俊义文存》等,主编或参与主编 《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炎黄文化与民族精神》《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等。王俊义教授成果丰硕,对于清代学术思想特别是乾嘉学派的研究,有许多创见,对于改革开放初期重新起步的清史研究,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王俊义教授关心学术发展,积极扶持学术新人。他襟怀坦荡,正直敢言,勇于开展批评争论,为推进学术健康发展,用心良苦。
答: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提高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链条和信用体系的关键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依法履责。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出台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共享和公开相关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
答:《办法》制定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作出规定,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妥善衔接。二是坚持审慎适度。从严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按照过惩相当的原则,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合理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三是强化权利保护和信用修复。按照“宽严相济”原则,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答:《办法》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据此,《办法》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并详细规定了移出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