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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云入口 | 2024年11月26日 01:37
开云入口 |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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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正逢某平台推出“百亿补贴”活动。根据活动规则,各家店铺分别报价,报价最低者通过平台的审核后参加“百亿补贴”的活动,平台会给出中标价格一定的补贴比例。比如,中标价格是10000元,平台补贴250元,消费者购买的价格就是9750元。郑海洋之所以找到李维,就是想通过平台补贴“薅羊毛”。郑海洋交代,店铺在报名参加“百亿补贴”活动时,平台官方网页上会弹出一个说明,上面规定店铺报名的产品以及对店铺的要求。另外,在注册时开云入口,商家要与平台签订合同开云入口,合同注明了在平台上交易必须是真实交易,不允许出现刷单行为开云入口,如果平台发现店铺存在刷单行为,将会直接关闭店铺。

调查还发现,平台商铺会根据刷单团伙反馈的刷单单号进行虚假出货,通过邮寄同等重量的矿泉水和低价物的方式模拟真实发货,最终等刷单手点击确认收货后,平台店铺就能收到平台结算的货款以及补贴款,平台商铺提现电商补贴,再与刷单团伙进行回款结算。刷单团伙扣除返点金额后开云入口,再回款给各刷手。至此,刷单骗补的整套操作最终完成。

李维向民警交代,起初,他给下单的人邮寄矿泉水,也就是通常说的“发空包”。后来,平台的工作人员可能通过物流单号查到了什么开云入口,便给店铺的人打了电话。为了安全起见,后面就开始发真机器。“发空包”与真机器区别就在于店铺邮寄真的机器到黄牛那里,买手要把机器邮寄回店铺公司,加上快递费,这样店铺要多支付佣金给黄牛,他从中获取的利润就少一些。

然而,因后台大量数据异常,引起平台的注意。11月9日,平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平台首先会对用户购物全流程和商家经营全链路的行为进行风险识别和监控,包括对用户行为的异常检测,如频繁、大批量的交易操作,以及使用非正常手段进行交易等。同时,平台也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如检查店铺的交易数据、用户评价等,以识别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违规行为。其次,运用先进的风险判断能力,对用户和商家的行为进行实时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能够识别出异常交易模式,从而第一时间发现并拦截恶意攻击和套利侵害行为。

2021年11月,某电商平台推出一项活动,商家以优惠价格售出指定商品后,会对该笔订单补贴差价。商家的促销政策,让邓某却从中看到了“发财捷径”。他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大量新用户账号,在自己经营的网店批量下单数据线。经查,邓某批量下单数据线合计23000余单,骗取平台补贴20余万元。日前,法院作出判决,邓某恶意利用平台规则骗取补贴款,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触犯诈骗罪。最终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再如,2016年5月,周某某发现某点评网站的入驻商户通过网站后台管理账户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优惠销售后,该点评网站因系统问题识别不了商家的行为,消费款低于原价格,但该网站仍与商户以原价结算,多转给商家钱。之后,周某某便联系了入驻商户的理发店,答应将刷单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2016年6月12日,周某某伙同许某、杨某利用理发店在该网站商户后台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虚假交易,共同骗取点评网站结算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最终开云入口,法院判处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今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述骗取点评网站补贴的合同诈骗案,认定被告人方某犯合同诈骗罪。在2021年推出商铺补贴活动,由商家申报促销商品,并自主设置店铺红包金额,平台根据销售促销商品的数量给予商家一定的补贴。方某经营水果生意,共有6家店铺在外卖平台上同步销售。很快,方某发现了一个“薅羊毛”的办法。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方某经常引导进店的顾客登录外卖平台下单,虚假购买大量促销水果,而后让顾客在店内选择自己想买的品类。方某通过“自配送”的方式虚假发货、完成订单。一份原价559.8元的订单,方某设置的店铺红包高达455.6元,客户结账实付53.2元,而方某从中骗得平台活动补贴款46元。

该负责人说,恶意“薅羊毛”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犯电商平台生态网络的犯罪,其作案手法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交易、批量操作等非正常操作,以及利用网络运营者业务系统的漏洞,骗领补贴资金、优惠券,涉嫌诈骗或合同诈骗犯罪。如嫌疑人在平台开设店铺,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优惠券,或者批量使用黑产账号冒充“平台新用户”身份,骗取“首购”新人优惠券、享受指定商品“新人价”补贴等。

该负责人称,本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成功侦破后,相关平台已优化反制机制、搭建针对性防范模型,更易发现此类行为。“刷单党”“羊毛党”不仅影响的是电商平台的利益,更会迷惑在平台内选购所需商品的消费者。大多数网购平台搜索推送规则是店铺销量、累计评价,刷单店铺将以销售量迷惑消费者选购。恶意“薅羊毛”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商家漏洞或错误进行不正当得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坚决予以遏制。

对此,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薅羊毛”行为分为利用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漏洞型“薅羊毛”、利用电商平台技术漏洞型“薅羊毛”、商户与“羊毛党”勾结型“薅羊毛”、利用自动化工具攻击平台型“薅羊毛”四种类型。其中,在电商平台入驻商户与不法分子勾结“薅”平台“羊毛”的案件中,不法商家与“羊毛党”各取所需,利益均沾,商家扩大知名度,“羊毛党”从中获取佣金,因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利用电商平台漏洞虚构交易事项非法牟利,其犯罪手法更为隐蔽、危害性更大,也更难以被电商平台发现。商家变身“羊毛党”,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薅羊毛”,无异于纵容、助长网络“薅羊毛”行为开云入口,不但严重损害平台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极大破坏平台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

彭新林表示,“薅羊毛”行为的主体基本上都是黑灰产团伙性质的“羊毛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属于恶意“薅羊毛”,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目前,“薅羊毛”已经从单人发展到群体化、规模化,形成了专业的“薅羊毛”团伙和一条上下游分工明确的完整产业链。此外,网络“薅羊毛”行为不但类型多元化、法益侵害多重化,而且往往组织严密,多系团伙作案或连续多次作案,属于职业“薅羊毛”,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他说,网络“薅羊毛”行为的背后往往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黑灰产业链,其链条化、公司化运作方式尤为突出,并逐步向有组织、有规模的“团伙”形式集聚发展,职业性特征十分明显,而电商平台依靠现有的网络和计算机技术难以区分“羊毛党”与真正的消费者,想要对“羊毛党”进行精准识别、追踪的难度很大。另外,“羊毛党”之间的沟通联络、分工协作,基本上都是以匿名身份通过相关社交媒体进行,参与人员相互并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人员身份的隐蔽性,使得整个“薅羊毛”黑灰产业链得以“安全”地分工与合作,极大地提升了电商平台被“薅羊毛”的效率。

如何打击“薅羊毛”行为?彭新林认为开云入口,从当前网络“薅羊毛”治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开云入口,一是紧盯网络“薅羊毛”及关联犯罪,全要素、全链条、全环节惩治。依法全链条打击前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黑客程式快速爬取平台优惠信息、开发或者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中端连接整合上下游资源、批量恶意注册、利用接码平台等黑客软件规避安全验证、云端平台长期养号,后端利用自动化工具攻击平台系统、批量薅取优惠让利、“洗白”套现资金等犯罪。二是坚持惩治与防范协同推进。网络“薅羊毛”犯罪由“人员链”“信息链”“技术链”“资金链”等多个环节组成并形成黑灰产业利益链条,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也要筑牢反网络“薅羊毛”的整体防线,进一步完善电商平台、商户等各方面责任制度,强化对网络“薅羊毛”的技术反制和风险预防开云入口,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推动形成网络“薅羊毛”预防为先、惩防并举的规制格局。

彭新林还认为,应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网络“薅羊毛”犯罪的同时,也要结合办案加强诉源治理,注重个案办理与社会治理相融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涉案电商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推动有关部门、电商平台加大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力度,堵塞平台管理漏洞;加强与市场监管、网信、金融等部门的协作,强化网络“薅羊毛”领域行刑衔接,协同推动网络“薅羊毛”的综合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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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将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慎,车辆坠入河中,3名乘车人在事故中丧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史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租赁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含挂靠车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某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已获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租赁公司作出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向租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7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上诉人对该批复未提出异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案涉批复,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行政机关处罚卷宗、法院审判卷宗,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租赁公司在租车前对史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准驾资格进行了审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人安全使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发生事故后开云入口,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未被发现存在转向、制动等故障。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也不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等。但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租赁公司非道路运输企业,且从业人员未超过100人,只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无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办检察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汽车租赁公司如何管理出租的汽车设置义务性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处罚依据中也未列明认定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租赁公司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该问题仅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史某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因此,对于租赁公司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只能按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罚,真正起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就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租赁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被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认定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公司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充分。

同时,针对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未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的问题,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并未及时送达该公司,也未告知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就批复提出异议。同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开云入口,该公司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本案诉讼。

就本案来看,租赁公司仅出租汽车给驾驶人史某使用开云入口,史某具有符合要求的准驾资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超速驾驶,认定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租赁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于案涉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违法事实应为安全生产法第94条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应按照该法第109条予以处罚。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此案也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租赁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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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处获悉,高举系陕西前首富高乃则的儿子。工商信息显示,弘建煤矿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3亿元。2010年,高乃则出资5200万元,入股弘建煤矿,成为持股40%的股东。2014年9月,高乃则在该矿持股比例减至17%,出资额为2210万元。同年12月,高乃则名下17%的股权悉数转给其子高举。

公开报道显示开云入口,高乃则曾被评为“陕西首富”,也曾被称为“陕西首善”。2011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显示,高乃则以51.5亿元身家位列第198位,并成为“陕西首富”。从2008年开始,高乃则连续4年以巨额捐赠资金出现在胡润慈善榜上,分别位列第91、第85、第15、第7位。其中2011年,他的捐款总额为2.3亿元,这让他成为当年的“陕西首善”。

胡志强案起诉书显示,2008年至2011年,胡志强利用其担任榆林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榆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在煤炭资源整合审批、3052化工项目顺利进行、协调建设银行榆林分行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胡志强先后8次在其榆林市政府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乃则给予的人民币830万元、美元24万元、价值人民币35.65万元的纪念金币一套。

秦风网在上述通报发布当天,还发布了一篇题为《高乃则被立案调查释放了什么信号?》的文章。文章称,高乃则的通报消息虽短,却释放了强烈信号:“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绝不是一句空话;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由注重调查受贿问题向受贿行贿问题并查转变,让“围猎者”付出应有代价将成常态。

编辑:宗政朋岚责任编辑:杭惠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