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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首届两岸服务业大会和第13届两岸暨港澳服务业论坛在重庆举行。本次大会和论坛以“创新服务 共创未来”为主题,聚焦服务业和青年交流等领域畅谈合作、共谋发展,来自两岸暨港澳地区知名企业家、商协会组织代表等400多人参加。会上发布《两岸服务业交流合作融合发展共同倡议》,提出要推动两岸传统及创新型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强两岸青年往来与民心交流交融,促进两岸服务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11月20日,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在江苏省苏州市举办台商座谈会,与近百位台湾工商团体、大陆台商代表座谈交流。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宋涛强调,大陆经济行稳致远、持续向好,仍是广大台商台胞发展事业的最佳选择。我们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度和政策,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助力台商台胞发展新质生产力、融入新发展格局。与会台湾工商团体、台企、在大陆创业台青代表在发言中表示,大陆经济发展前景光明,其对扎根大陆发展充满信心,将积极参与两岸产业链供应链合作,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11月21日,台资制造业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会、2024两岸机械工业交流会分别在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举办。活动聚焦培育新质生产力,助推两岸企业合作共赢,吸引业者踊跃参与。宋涛主任走访台资制造业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会展位,鼓励台商台企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机遇,在大陆发展得更好更快。台资制造业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会通过供需发布、重点项目路演、对接商洽等环节,为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域企业搭建投融资和项目对接平台。机械工业交流会以“智能机械赋能新质生产力”为主题,100多位两岸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代表围绕AI应用、绿色节能等议题深入交流,探讨两岸机械产业创新型合作模式与高质量发展路径。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了解到,11月初,北京房山陆续有人反映,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附近总有一群人拦截、围堵路人散发小广告,从停车场一路跟到办事大厅,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也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房山警方接报后及时侦查,将25名扰序人员行政拘留。房山公安分局长阳派出所侦查发现,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周边有一个20余人的固定群体,在办公时段聚集在附近,每当有群众路过或有人在停车场停车时,便多人一齐上前围堵群众或车辆,散发小广告,询问是否需要办理业务。11月12日,长阳派出所组织40余名警力,兵分9组,现场抓获散发小广告人员马某、赵某等25人,查获各类小广告卡片数百件。目前,马某、赵某等25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房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房山公安表示,警方对各类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严打态势。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朝阳公安分局王四营派出所破获了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案。据民警介绍,当时,事主刘先生急匆匆来报警,称自己电动自行车的电瓶不见了。刘先生是一位快递员,下班后总是将送快递的电动自行车停在离居住地不远的路边上,“以前都没事,谁知道今天去骑车的时候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发现电瓶竟然没了。”经初步调查,一名男子进入了民警视线。该男子曾在刘先生报警当日凌晨骑车在刘先生的停车地点徘徊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形迹十分可疑。从刘先生的停车地离开后,这名男子便一直骑车兜圈,还故意将脸和车牌遮挡起来,很难获取其身份及体貌特征等相关信息。“这人一定‘有事儿’!”民警王亚龙、展治中判断,男子作案后不论如何兜圈,目的只有两个,要么赶紧出手销赃,要么找地藏匿,不会一直拎着电瓶到处跑。顺着这个思路,民警展开了实地走访,试着找到销赃或藏匿电瓶的线索。最终,他们在某村发现一名男子,其体形与可疑男子相似,掌握其活动规律后,民警又连续走访了几处该男子经常落脚的地方,果不其然,在一处绿化带内发现了被盗电瓶。“就是他!”目标已然确定,离破案就差一步了。考虑到男子接下来肯定会找机会取走电瓶,民警便耐心地等待他出现。最终,民警将男子张某抓个正着,并现场起获被盗电瓶。目前,张某已被朝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被盗电瓶已物归原主。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