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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地方中小学食堂爆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个别对外承包食堂在监管层面屡屡出现诸多漏洞,将中小学食堂在关键环节的监管难题再度摆上了台面。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期解决这些在校园食品安全领域长时间存在的顽疾。
据了解,《指引》要求推进中小学自营食堂建设,强化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应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严格落实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同时,《指引》对学校食品采购、验收、加工、储存、配送等关键环节管理进行规定,明确要求严把食材供货关,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强化食材进校园管理。
校园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位师生的身体健康。此前,无论是江西一学校的“鼠头鸭脖”事件,还是云南昆明长丰学校被指出的“臭肉事件”,抑或重庆一粮食公司“卖过期大米给乡村学校”一事,都一度牵动着无数家长和社会公众的心。面对此类问题,公众曾不止一次追问:如何才能保障好校园食品安全。此番教育部推出的组合拳,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探索。
在膳食经费监管层面,推进中小学自营食堂建设也利于一应资金的透明监管。此前,不少地方农村学生营养餐补存在挪用、延迟拨付等问题,就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此番《指引》明确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加强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财务管理,指导各地科学统筹资金,全面加强监管,实现信息公开。可见,这些举措具有精准的指向。若相关举措一旦实施NG.28.66,势必会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堂资金的透明度。
比如,《指引》要求,应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严格落实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这既进一步提升了竞争的公平性,又能促使承包方或供餐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性。而明确校长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也是加强末梢监督的重要步骤。唯有如此,才能让外包的餐饮服务也能达到高标准,满足校园的需求。
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管不能只靠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是重要的监督手段,《指引》明确的“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指导各校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监督”等要求,是推动各方共同关注、治理校园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同时,在食材采购等中间环节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等举措,也进一步强化了对中间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度,为食材的质量又上了一道保险。
朱某蕙介绍,母亲去世后,自己与父亲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撤销重审、再审,法院认定朱某蕙母亲的遗产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在审理期间朱某死亡,上诉人变更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遗产分配上,法院提到,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黄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该部分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综合下来,朱某博继承朱某遗产的80%,朱某蕙继承20%。
朱某蕙的律师、江苏永衡(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目前最不能接受的点就是朱某蕙母亲的遗产最终流向了朱某蕙父亲的私生女,这个结果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王洪娟认为,朱某博本身没有过错,但她和其母亲是一体的,最终结果就是朱某蕙母亲的财产流向伤害她的人。朱某蕙的母亲2008年确诊精神分裂,之后又瘫痪在床,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如果她能立遗嘱的话,肯定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给到第三者。王洪娟表示,他们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发现,该案件当年曾被众多媒体报道NG.28.66,黄某彬立下公证遗嘱将遗产赠与婚外情对象张某英。在诉讼中,法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某彬与张某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嘱虽是黄某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在赠与财物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为由,认定遗嘱无效。
杨燚解释,从遗赠法律关系角度,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任何受遗赠人因身份问题而发生继承的阻断,且从保护私产角度NG.28.66,处分权作为遗赠人出于自由意志而进行的赠与也是私法领域保护的重点事项之一。但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婚外情严重破坏了遗赠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和家庭,违反了基础的婚姻道德,也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由此应当认定遗赠人的这一遗赠行为无效。这项法律的适用,是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的。相反,如果法院支持了本案的遗赠行为,会对我国倡导的正确价值观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家委主任张静律师同样提到,过往也有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调整遗嘱内容的案件。该案中,朱某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忠诚的义务,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部分认定无效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朱某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又不愿意将遗产留给大女儿的话,遗嘱完全可以采取留给其他人的方法,比如全部留给小女儿朱某博。”
张静解释,现实中很多人可能并不能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等同,朱某蕙的观点也明显是对这一原则有所抗拒,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讲,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会因为法律上不认可父母的这种关系或者父母存在过错而导致其权益受损。
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张静表示,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写在草稿纸上、是否经过公证不影响其效力。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比如受到胁迫或者不是真实意思表达,笔迹鉴定等角度证明遗嘱伪造等,那么法院自然要依法认可遗嘱有效性。案件中朱某蕙提到的遗嘱的一些问题,都只是推理和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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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借场势,场助声威”。很多时候无论学习还是工作,我们还是需要一定的氛围和场域的。心理学大师勒温有个观点:人在不同的场景之下,心理活动的状态会发生变化。环境会影响置身于其中的个体。场域具有动力性和交互性,不论个体主观上是否愿意,都会被场域所影响。当你切切实实感受到周围的人都在专注地工作学习时,自然也会被这种氛围所影响,所带动。
不能说这样的讨论没有意义,但更应看到的是,“花钱买自律”也算是一种“自律文化”,当下这样的“自律文化”能在年轻人中流行,它一定是契合了年轻人的心理需求。在这样的自律文化中,只要不过度存在“表演性学习”或者“氪金式自律”,年轻人能够自洽,能够用自己的方式争取属于自己的时间,做发自内心想做的事,那就是珍贵的有价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