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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正逢某平台推出“百亿补贴”活动。根据活动规则,各家店铺分别报价,报价最低者通过平台的审核后参加“百亿补贴”的活动,平台会给出中标价格一定的补贴比例。比如,中标价格是10000元,平台补贴250元,消费者购买的价格就是9750元。郑海洋之所以找到李维,就是想通过平台补贴“薅羊毛”。郑海洋交代,店铺在报名参加“百亿补贴”活动时,平台官方网页上会弹出一个说明,上面规定店铺报名的产品以及对店铺的要求。另外,在注册时,商家要与平台签订合同,合同注明了在平台上交易必须是真实交易,不允许出现刷单行为NG.28.66,如果平台发现店铺存在刷单行为,将会直接关闭店铺。
调查还发现,平台商铺会根据刷单团伙反馈的刷单单号进行虚假出货,通过邮寄同等重量的矿泉水和低价物的方式模拟真实发货,最终等刷单手点击确认收货后,平台店铺就能收到平台结算的货款以及补贴款,平台商铺提现电商补贴,再与刷单团伙进行回款结算。刷单团伙扣除返点金额后,再回款给各刷手。至此,刷单骗补的整套操作最终完成。
李维向民警交代,起初,他给下单的人邮寄矿泉水,也就是通常说的“发空包”。后来,平台的工作人员可能通过物流单号查到了什么,便给店铺的人打了电话。为了安全起见,后面就开始发真机器。“发空包”与真机器区别就在于店铺邮寄真的机器到黄牛那里NG.28.66,买手要把机器邮寄回店铺公司,加上快递费,这样店铺要多支付佣金给黄牛,他从中获取的利润就少一些。
然而,因后台大量数据异常,引起平台的注意。11月9日,平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平台首先会对用户购物全流程和商家经营全链路的行为进行风险识别和监控,包括对用户行为的异常检测,如频繁、大批量的交易操作,以及使用非正常手段进行交易等。同时,平台也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如检查店铺的交易数据、用户评价等,以识别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违规行为。其次,运用先进的风险判断能力,对用户和商家的行为进行实时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能够识别出异常交易模式,从而第一时间发现并拦截恶意攻击和套利侵害行为。
2021年11月,某电商平台推出一项活动,商家以优惠价格售出指定商品后NG.28.66,会对该笔订单补贴差价。商家的促销政策,让邓某却从中看到了“发财捷径”。他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大量新用户账号,在自己经营的网店批量下单数据线。经查,邓某批量下单数据线合计23000余单,骗取平台补贴20余万元。日前NG.28.66,法院作出判决,邓某恶意利用平台规则骗取补贴款,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触犯诈骗罪。最终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再如,2016年5月,周某某发现某点评网站的入驻商户通过网站后台管理账户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优惠销售后,该点评网站因系统问题识别不了商家的行为,消费款低于原价格NG.28.66,但该网站仍与商户以原价结算,多转给商家钱。之后,周某某便联系了入驻商户的理发店,答应将刷单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2016年6月12日,周某某伙同许某、杨某利用理发店在该网站商户后台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虚假交易NG.28.66,共同骗取点评网站结算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今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述骗取点评网站补贴的合同诈骗案,认定被告人方某犯合同诈骗罪。在2021年推出商铺补贴活动,由商家申报促销商品,并自主设置店铺红包金额,平台根据销售促销商品的数量给予商家一定的补贴。方某经营水果生意NG.28.66,共有6家店铺在外卖平台上同步销售。很快,方某发现了一个“薅羊毛”的办法。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方某经常引导进店的顾客登录外卖平台下单,虚假购买大量促销水果NG.28.66,而后让顾客在店内选择自己想买的品类。方某通过“自配送”的方式虚假发货、完成订单。一份原价559.8元的订单,方某设置的店铺红包高达455.6元,客户结账实付53.2元,而方某从中骗得平台活动补贴款46元。
该负责人说,恶意“薅羊毛”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犯电商平台生态网络的犯罪,其作案手法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交易、批量操作等非正常操作NG.28.66,以及利用网络运营者业务系统的漏洞,骗领补贴资金、优惠券,涉嫌诈骗或合同诈骗犯罪。如嫌疑人在平台开设店铺,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优惠券,或者批量使用黑产账号冒充“平台新用户”身份,骗取“首购”新人优惠券、享受指定商品“新人价”补贴等。
该负责人称,本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成功侦破后,相关平台已优化反制机制、搭建针对性防范模型,更易发现此类行为。“刷单党”“羊毛党”不仅影响的是电商平台的利益,更会迷惑在平台内选购所需商品的消费者。大多数网购平台搜索推送规则是店铺销量、累计评价,刷单店铺将以销售量迷惑消费者选购。恶意“薅羊毛”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商家漏洞或错误进行不正当得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坚决予以遏制。
对此,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薅羊毛”行为分为利用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漏洞型“薅羊毛”、利用电商平台技术漏洞型“薅羊毛”、商户与“羊毛党”勾结型“薅羊毛”、利用自动化工具攻击平台型“薅羊毛”四种类型。其中NG.28.66,在电商平台入驻商户与不法分子勾结“薅”平台“羊毛”的案件中,不法商家与“羊毛党”各取所需,利益均沾,商家扩大知名度,“羊毛党”从中获取佣金,因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利用电商平台漏洞虚构交易事项非法牟利,其犯罪手法更为隐蔽、危害性更大,也更难以被电商平台发现。商家变身“羊毛党”NG.28.66,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薅羊毛”,无异于纵容、助长网络“薅羊毛”行为,不但严重损害平台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极大破坏平台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
彭新林表示,“薅羊毛”行为的主体基本上都是黑灰产团伙性质的“羊毛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属于恶意“薅羊毛”,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目前,“薅羊毛”已经从单人发展到群体化、规模化,形成了专业的“薅羊毛”团伙和一条上下游分工明确的完整产业链。此外,网络“薅羊毛”行为不但类型多元化、法益侵害多重化,而且往往组织严密,多系团伙作案或连续多次作案,属于职业“薅羊毛”,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他说,网络“薅羊毛”行为的背后往往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黑灰产业链,其链条化、公司化运作方式尤为突出NG.28.66,并逐步向有组织、有规模的“团伙”形式集聚发展,职业性特征十分明显,而电商平台依靠现有的网络和计算机技术难以区分“羊毛党”与真正的消费者,想要对“羊毛党”进行精准识别、追踪的难度很大。另外,“羊毛党”之间的沟通联络、分工协作,基本上都是以匿名身份通过相关社交媒体进行,参与人员相互并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人员身份的隐蔽性,使得整个“薅羊毛”黑灰产业链得以“安全”地分工与合作,极大地提升了电商平台被“薅羊毛”的效率。
如何打击“薅羊毛”行为?彭新林认为,从当前网络“薅羊毛”治理的实际情况出发,一是紧盯网络“薅羊毛”及关联犯罪,全要素、全链条、全环节惩治。依法全链条打击前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黑客程式快速爬取平台优惠信息、开发或者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中端连接整合上下游资源、批量恶意注册、利用接码平台等黑客软件规避安全验证、云端平台长期养号,后端利用自动化工具攻击平台系统、批量薅取优惠让利、“洗白”套现资金等犯罪。二是坚持惩治与防范协同推进。网络“薅羊毛”犯罪由“人员链”“信息链”“技术链”“资金链”等多个环节组成并形成黑灰产业利益链条,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也要筑牢反网络“薅羊毛”的整体防线,进一步完善电商平台、商户等各方面责任制度,强化对网络“薅羊毛”的技术反制和风险预防,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推动形成网络“薅羊毛”预防为先、惩防并举的规制格局。
彭新林还认为,应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网络“薅羊毛”犯罪的同时,也要结合办案加强诉源治理,注重个案办理与社会治理相融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涉案电商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推动有关部门、电商平台加大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力度,堵塞平台管理漏洞;加强与市场监管、网信、金融等部门的协作,强化网络“薅羊毛”领域行刑衔接NG.28.66,协同推动网络“薅羊毛”的综合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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