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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云入口 | 2024年11月26日 22:57
开云入口 |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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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蕙介绍,母亲去世后,自己与父亲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撤销重审、再审,法院认定朱某蕙母亲的遗产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在审理期间朱某死亡,上诉人变更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遗产分配上,法院提到,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黄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该部分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综合下来,朱某博继承朱某遗产的80%,朱某蕙继承20%。

朱某蕙的律师、江苏永衡(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目前最不能接受的点就是朱某蕙母亲的遗产最终流向了朱某蕙父亲的私生女,这个结果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王洪娟认为,朱某博本身没有过错,但她和其母亲是一体的,最终结果就是朱某蕙母亲的财产流向伤害她的人。朱某蕙的母亲2008年确诊精神分裂,之后又瘫痪在床,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如果她能立遗嘱的话,肯定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给到第三者。王洪娟表示开云入口,他们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发现,该案件当年曾被众多媒体报道,黄某彬立下公证遗嘱将遗产赠与婚外情对象张某英。在诉讼中,法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某彬与张某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嘱虽是黄某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在赠与财物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为由,认定遗嘱无效。

杨燚解释,从遗赠法律关系角度,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任何受遗赠人因身份问题而发生继承的阻断,且从保护私产角度,处分权作为遗赠人出于自由意志而进行的赠与也是私法领域保护的重点事项之一。但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婚外情严重破坏了遗赠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和家庭,违反了基础的婚姻道德,也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由此应当认定遗赠人的这一遗赠行为无效。这项法律的适用,是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的。相反,如果法院支持了本案的遗赠行为,会对我国倡导的正确价值观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家委主任张静律师同样提到,过往也有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调整遗嘱内容的案件。该案中,朱某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忠诚的义务,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部分认定无效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朱某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又不愿意将遗产留给大女儿的话,遗嘱完全可以采取留给其他人的方法,比如全部留给小女儿朱某博。”

张静解释,现实中很多人可能并不能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等同开云入口,朱某蕙的观点也明显是对这一原则有所抗拒,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讲,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会因为法律上不认可父母的这种关系或者父母存在过错而导致其权益受损。

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张静表示,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写在草稿纸上、是否经过公证不影响其效力。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比如受到胁迫或者不是真实意思表达,笔迹鉴定等角度证明遗嘱伪造等,那么法院自然要依法认可遗嘱有效性。案件中朱某蕙提到的遗嘱的一些问题,都只是推理和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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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记者 康骏驰:我现在是在北京市大兴区的福海佳园社区,这个小屋是小区居民们在街道和社区共同指导下打造的共享小屋,那这个小屋里有什么?进到小屋后,我们可以看到摆满了各种各样的生活用品和工具,比如说小孩用到的婴儿车,修理东西时经常用的、在家里比较占地方的梯子,还有扳手、螺丝刀,以及搬家、搬运物品的小推车,这些都是免费向市民们提供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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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到对家暴的定义: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李莹介绍,家暴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值得一提的是,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也规定了具有抚养、寄养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同样适用。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一些地方性立法也扩大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围,比如恋爱关系、前配偶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李莹提出,目前我国对于家暴行为的判定,仍以身体暴力为主,但是在家暴定义中有一个“等”字,则为一些性暴力、经济控制、精神暴力等其他暴力行为的纳入提供了一个空间。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中能发现,对于身体暴力的次数是没有要求的,也就是说,在家暴的判定中,暴力的次数和损害后果并不作为判定要求。“只要行使相关行为,家暴这个行为就构成了。”

然而,我国反家暴工作仍存在一些挑战。首先,社会观念并没有形成一个对家暴问题的足够认识。李莹说:“大部分社会公众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小事,不会看得很严重。”李莹提及的观念问题,在相关处理部门中也普遍发生。她表示,案件在处理中往往被当成一次独立伤害事件,不会将其看成“家暴案件”,这导致在推动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是认识不足的。

在处理家暴案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往往采取“罪轻化处理”,家暴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这是在推进反家暴工作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李莹举了一个例子:在某个家暴案件中,当事人的头部、背部遭受多处严重砍伤,最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而这个家暴案件的施暴者仅被判处了五年刑罚。李莹说:“换做一般人之间的伤害行为,可能刑罚会更重,但是在家暴案件中,往往会被认定为是一个家庭纠纷,采取罪轻化处理,我认为这是最糟糕的问题。”

吴帆也就反家暴工作的未来发展路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未来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需在多个层面深入展开,但关键驱动力在于增强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从增能的角度出发,提升其性别平等意识和意愿以及改变现实的行动能力,并围绕受害者构建一个全面的支持网络。这涉及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庇护所等多维度服务,要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摆脱暴力环境,恢复正常生活。

编辑:季莉贝责任编辑:褚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