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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端推动“行业问题行家解”,在九大千亿产业集群设立政协委员履职解纷室31个,今年以来成功联合调解各类涉企纠纷2100多件,涉及金额2.6亿余元;中端形成“法律问题法院审”,立足执法办案基础职能,按照诉前分流、诉中精审、诉后跟踪的全流程办案思路,快速审理各类纠纷。今年以来,全市法庭已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48137件,结案39469件;后端坚持“善意文明解企忧”,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运用绿色通道、灵活查封、信用修复等方式,让“不幸但诚信”的2730家企业“破茧重生”。
洪氏大宗祠,是清朝咸丰年间,由泉州洪氏宗亲发起,福建、台湾洪氏宗亲共同捐资建设。2010年以来,因洪氏大宗祠的产权问题、管理问题,泉州洪氏宗亲会与洪某离后代(宗祠代管人)发生争议,多部门介入调解未果。最终,海内外302名洪氏宗亲共同推举洪某樑等16人作为代表,向鲤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洪某离后代腾空交付洪氏大宗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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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某员工经中介A公司安排看房后,却通过中介B公司就同一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交易,中介A公司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属于“跳单”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未获支持。某公司因办公需要承租房屋,其员工在中介A公司的带领下到案涉房屋现场实地看房。当日该员工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载明:“甲方(某公司)委托乙方(中介A公司)进行商业办公室选址及租赁业务。委托期限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乙方在带甲方看房期间不收取费用。甲方义务:甲方通过乙方所看房屋,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物业方、代理商出租房屋的转租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支付第六条标注的一个月房租金额标准作为违约金……”中介A公司亦在该《看房确认书》上盖章。后续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与中介A公司就租赁涉案房屋事宜进行磋商,双方一直未能就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一个月后,该公司通过案外中介B公司与涉诉房屋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中介费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业主并未独家委托中介A公司出租房屋,某公司亦未独家委托中介A公司租赁房屋。中介A公司认为某公司与其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系有效的,其另找中介签约同一套房屋的行为是违约,某公司并未证明他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涉案房源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中介B公司比中介A公司更早满足承租公司的租赁条件、并提供了更好的中介服务。某公司的“跳单”行为,导致中介A公司无法向业主收取中介费用,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关于“跳单”行为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承租人是否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根据在案证据,首先,涉案房屋并未委托中介A公司独家代理,中介A公司对于房源信息的掌握不存在唯一性;其次,根据某公司与两家中介分别沟通的情况及最终签订合同、支付定金的情况来看,能够证明某公司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就房租金额、租赁时间、装修改装等问题与业主达成一致,中介A公司并未能够给予某公司同等租赁条件,中介A公司主张某公司存在“跳单”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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