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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端推动“行业问题行家解”,在九大千亿产业集群设立政协委员履职解纷室31个,今年以来成功联合调解各类涉企纠纷2100多件,涉及金额2.6亿余元;中端形成“法律问题法院审”,立足执法办案基础职能,按照诉前分流、诉中精审、诉后跟踪的全流程办案思路,快速审理各类纠纷。今年以来,全市法庭已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48137件,结案39469件;后端坚持“善意文明解企忧”,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运用绿色通道、灵活查封、信用修复等方式,让“不幸但诚信”的2730家企业“破茧重生”。
洪氏大宗祠,是清朝咸丰年间,由泉州洪氏宗亲发起,福建、台湾洪氏宗亲共同捐资建设。2010年以来,因洪氏大宗祠的产权问题、管理问题,泉州洪氏宗亲会与洪某离后代(宗祠代管人)发生争议,多部门介入调解未果。最终,海内外302名洪氏宗亲共同推举洪某樑等16人作为代表,向鲤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洪某离后代腾空交付洪氏大宗祠。
黄某的家人认为,黄某是在工地上工作时身体突发不适,经劝说离开工地,途中坐在路边休息,仅仅两个小时后就猝死了,可以得知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时疾病就已经发作。120救护车到场后,医务人员进行了心肺复苏hth官网app登录入口,黄某仍没有被抢救过来。这种情形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当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于是hth官网app登录入口,黄某的家人向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建筑公司不服人保局作出的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hth官网app登录入口,认为区人保局的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区政府维持了区人保局工伤认定的决定。建筑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认为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hth官网app登录入口,本案中,黄某因突发身体不适,在主管的劝说下离开工地就医,死亡地点距离工作区仅130米且位于工作区到生活区的合理路线上,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鉴定符合猝死,死亡时间距离突发身体不适约2小时,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与其死亡之间的关联性。故区人保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黄某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hth官网app登录入口,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