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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高先生同一天在某宾馆点单21条菊黄河鲀鱼,认为该宾馆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高先生将某宾馆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新京报记者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宾馆向高先生退还货款7518元,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了十倍惩罚性赔偿。某日午餐时间,高先生到某宾馆餐厅用餐看到菜单上有“菊黄”358元/条,高先生点单11条,就餐时食用1条,打包带走10条。当天晚餐时间,高先生又到该宾馆餐厅称家中聚餐人多再次购买了10条“菊黄”打包带走。随后,高先生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了某宾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宾馆加工经营的“菊黄河鲀鱼”不属于国家有条件开放养殖经营的鲀鱼品种,某宾馆擅自养殖活河鲀鱼并宰杀制售成菜品,且没有按规定只留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某宾馆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518元的行政处罚。高先生认为,某宾馆作为销售者,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宾馆退还21条河鲀鱼价款7518元,并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180元。庭审中,某宾馆代理人辩称,考虑河鲀鱼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高先生同一天购买21条河鲀鱼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且本案起诉前,高先生曾在多个法院提起诉讼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高先生购买河鲀鱼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消费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某宾馆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宾馆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高先生在某宾馆购买21条“菊黄河鲀鱼”支出的价款7518元,某宾馆应予退还。从高先生多次提出十倍索赔诉讼,河鲀鱼的识别能力及购买数量等综合来看,高先生应明知所购买河鲀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高先生同一天购买21条河鲀鱼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就高先生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河鲀鱼数量,法院综合考虑河鲀鱼菜品价格高、保质期短,普通消费者通常购买数量少等因素酌情认定。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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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明的刑事类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但这种精神状态不属于精神病,只是滥饮酒和酒精成瘾;且截至涉案后(含涉案期间)尚未因酒精导致急性或慢性精神病性障碍及智力(含记忆)等认知功能损害;姚某明虽因失眠而服用助眠药物,但案发前一天因饮酒未服此类药物,虽案发后在其血液中检测出微量氯硝西泮,但对其驾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构成影响;鉴定检查也未发现其他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综上,鉴定意见为:1、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2、该症状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精神疾病(含精神病、癔症);3、姚某明的肇事行为无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及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技术规范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下称《CCMD-3》)、《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下称《ICD-10》)。其中,《CCMD-3》分类就有“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0.x3为“依赖综合征(成瘾综合征)”,10.x4为“戒断综合征”; 《ICD-10》编号F10为“因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规定,既然已认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那么必然得出姚某明有精神病性障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前两项结论自相矛盾,鉴定结论2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采信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检方坚持其在第二次庭审的意见,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更要考虑被告人姚某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速情况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以及发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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