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28.66
一张母亲在托管班门前下跪的照片,一份紧急申请的人格权禁令——这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案件,近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获得圆满化解。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法官并未简单签发禁令,而是以家庭教育指导为核心,引导离异父母签署《关爱未成年人承诺书》,修复亲子关系,避免了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探视权纠纷升级,父亲向法院申请禁令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先生与吴女士是经过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先生抚养,吴女士每月可探视两次,每次半天。据张先生讲NG.28.66,离婚后吴女士初期未行使探视权,近期却频繁要求探视,且不遵守约定时间,多次前往孩子所在的托管班及学校围堵,甚至出现当众下跪的过激行为。张先生认为此举严重干扰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所以,其向丰台法院申请了人格权禁令,要求禁止吴女士接近孩子。承办法官赵昭,在审查禁令申请材料时,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而是通过调阅既往案卷、询问托管班老师及当日出警民警,还原了纠纷全貌。调查显示,吴女士和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因子女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上存在分歧,吴女士曾擅自将孩子带离学校去往外地多日。离婚后NG.28.66,双方因孩子学习、生活及探视问题持续发生争执。托管班老师也证实,吴女士在探视未果后确有情绪失控下跪行为。“有一天她来我们托管班说想看孩子,我就把孩子带出来给她见了,见的过程也挺好的。第二天她又来,但孩子不在我这儿,她情绪激动,说我们把孩子藏起来了,还跪下了。”民警刘警官也证实曾到场处置并进行批评教育。面对情绪激动、眼含热泪的吴女士,法官耐心倾听其诉求。吴女士表示渴望见到孩子,对孩子的学业焦虑是其行为失控的主要诱因,她不断强调下跪事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际伤害。法官赵昭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并非单纯的法律禁令能否签发,而是离异父母双方未能妥善处理情感隔阂与教育责任,导致探视权行使严重扭曲,最终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法官调解:以“承诺”替代“禁令”,重塑健康亲子关系法官赵昭告诉记者NG.28.66,签发人格权禁令虽能暂时隔离冲突,却可能固化父母对立,割裂孩子与生母的情感联结,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最终NG.28.66,法院决定启动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将工作重心转向修复父母责任认知与沟通模式。在法院家庭教育观护室内,法官对吴女士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细致的疏导。明确指出其不当探视行为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心理伤害,并详细阐释了依法、理性行使探望权的必要性。同时,法官向吴女士讲解了《关爱未成年人承诺书》的核心内容,强调其作为母亲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法定责任,但必须采取正确方式。吴女士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质,当场签署了《关爱未成年人承诺书》,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调解书约定的探视方式,以平和、合法的方式履行母亲职责。法官也明确告知,若其违反承诺,法院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获得吴女士的书面承诺后NG.28.66,法官随即与张先生沟通。法官强调父母之爱对孩子完整人格养成的重要性,希望其从孩子长远福祉出发,给予吴女士改正的机会。在法官主持下,张先生接受了家庭教育指导,理解了保持孩子与母亲良性互动的重要性。看到吴女士的书面承诺并确认其悔意后,张先生表示谅解,同意配合吴女士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探视孩子,并自愿撤回了人格权禁令申请。案件审结后,丰台法院法官进行了跟踪回访。反馈显示,双方均能遵守承诺,未再发生激烈冲突,探视在有序进行,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回归平静。承办法官赵昭表示,人格权禁令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力法律武器NG.28.66,但在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中,需审慎权衡其适用。尤其当矛盾根源在于家庭教育责任缺失或沟通机制断裂时,简单采取隔离措施可能适得其反。丰台法院探索的“家庭教育指导+关爱未成年人承诺”双重联动机制,旨在引导离异父母回归理性,将冲突对孩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为离异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更有温度的法律保障。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先开全发票才能付款”“等甲方结款再付你”——这些在建筑、采购行业司空见惯的“潜规则”,暗藏法律风险,往往会增加中小企业维权成本。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货款纠纷案,依法否定大型企业设置的严苛付款条件,判决某建筑公司立即向供货的中小企业支付拖欠货款。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某建筑行业大型企业A建设公司,与一家中小型新材料公司B签订装修辅料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供货并签订结算单后,A公司却迟迟不付清尾款。A建设公司庭上辩称,合同中两条“特别约定”:卖方依据买方认可的金额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范的,买方可以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均需在本工程的发包方向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卖方。因发包方尚未付款,且B公司有部分发票未开,故其拒付“于约有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买卖合同约定A建设公司在收到发包方向其支付货款后方能向B新材料公司支付的内容,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此外,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付款前需先开具发票”,但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是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前者属于主要义务,后者仅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同时,民法典和批复的规定也明确支持卖方的诉讼请求,A建设公司无权在B新材料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以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新材料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
6月4日,在湖南长沙,家人与宾客在长沙为抗战老兵房可吉庆祝百岁寿辰。房可吉1943年入伍,先在医院任宣传干事,后免试进入黄埔军校四分校通讯科学习,毕业后被分配到湘黔交界的玉屏、习水建立防空哨。在湘西会战中,他和战友们配合中国空军和“飞虎队”与日军作战,获得过陈纳德将军颁发的表彰徽章。(记者 杨华峰 制作 李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