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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就要勇于突破传统经验和思维定势,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敢为人先、开拓创新,通过探索新思路、新机制、新方式、新路径,找到解决问题的新路子,是首创性改革的鲜明特征。勇于开展首创性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经验。例如,小岗村的“大包干”催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浙江“千万工程”探索出一条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美丽中国的科学路径,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经验借鉴;三明医改为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蹚出新路子,持续推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等等。首创性改革积累的经验经过总结提炼,能够进行复制和推广,转化为国家层面的改革举措。
开展首创性改革,需要勇气和智慧,体现魄力和担当。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时,针对福建是林业大省、广大林农却守着“金山银山”过穷日子的状况,为解决产权归属不清等体制机制问题,推动实施了林权制度改革。当时,这项改革是有风险的,但在抓住“山要怎么分”“树要怎么砍”“钱从哪里来”“单家独户怎么办”这四个难题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推出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林改文件,取得了重要改革成效。2008年中央10号文件全面吸收了福建林改经验。当前,矛盾越复杂,改革越深化,越需要拿出勇气和智慧、魄力和担当,勇于开展更多首创性改革,创造更多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客观规律的经验做法。
差异化改革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在改革实践中,如果机械套用单一模式、简单照搬成功经验,很容易出现工作偏差。比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各地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历史基础、发展水平,锚定区域主体功能和战略定位,谋划布局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发展路径。有的地方产业、科技、人才优势明显,应突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有的地方资源禀赋独特、战略地位举足轻重,应注重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
差异化改革不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必须善于从大局出发、在大局下思考,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在此基础上必一体育网页登录版官网,深入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牢牢把握发展实际,找准自身定位和改革发力点,通过摸着石头过河探寻新路、试点试行总结经验,以系统思维开展差异化改革,着力解决改革中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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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蕙介绍,母亲去世后,自己与父亲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撤销重审、再审,法院认定朱某蕙母亲的遗产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在审理期间朱某死亡,上诉人变更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遗产分配上,法院提到,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黄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该部分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综合下来,朱某博继承朱某遗产的80%,朱某蕙继承20%。
朱某蕙的律师、江苏永衡(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目前最不能接受的点就是朱某蕙母亲的遗产最终流向了朱某蕙父亲的私生女,这个结果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王洪娟认为,朱某博本身没有过错,但她和其母亲是一体的,最终结果就是朱某蕙母亲的财产流向伤害她的人。朱某蕙的母亲2008年确诊精神分裂,之后又瘫痪在床,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如果她能立遗嘱的话,肯定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给到第三者。王洪娟表示,他们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发现,该案件当年曾被众多媒体报道,黄某彬立下公证遗嘱将遗产赠与婚外情对象张某英。在诉讼中,法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某彬与张某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嘱虽是黄某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在赠与财物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为由,认定遗嘱无效。
杨燚解释,从遗赠法律关系角度,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任何受遗赠人因身份问题而发生继承的阻断,且从保护私产角度,处分权作为遗赠人出于自由意志而进行的赠与也是私法领域保护的重点事项之一。但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婚外情严重破坏了遗赠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和家庭,违反了基础的婚姻道德,也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由此应当认定遗赠人的这一遗赠行为无效。这项法律的适用,是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的。相反,如果法院支持了本案的遗赠行为,会对我国倡导的正确价值观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家委主任张静律师同样提到,过往也有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调整遗嘱内容的案件。该案中,朱某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忠诚的义务,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部分认定无效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朱某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又不愿意将遗产留给大女儿的话,遗嘱完全可以采取留给其他人的方法,比如全部留给小女儿朱某博。”
张静解释,现实中很多人可能并不能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等同,朱某蕙的观点也明显是对这一原则有所抗拒,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讲,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会因为法律上不认可父母的这种关系或者父母存在过错而导致其权益受损。
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张静表示,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写在草稿纸上、是否经过公证不影响其效力。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比如受到胁迫或者不是真实意思表达,笔迹鉴定等角度证明遗嘱伪造等,那么法院自然要依法认可遗嘱有效性。案件中朱某蕙提到的遗嘱的一些问题,都只是推理和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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