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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模式围绕‘深化产教融合,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这一核心主题,着力搭建工程师训练营、求职指导综合体、就业实习基地三大支撑平台,系统建设行业引领讲堂、生涯规划课堂、技能培育营地、求职技能训练、企业实习实践五个育人环节,最终实现深化专业认知、明晰职业规划、夯实专业基础、提升求职技巧、强化实战技能的五大育人目标。”合肥工业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人工智能学院)、软件学院院长洪日昌介绍。
校企合作实践训练营针对即将面临就业的本科三年级和研究生二年级在读学生重点打造,由合作企业选派资深技术专家组成讲师团队入驻校园,开展为期15天的高强度、系统性课程培训,内容涵盖前沿技术理论、实战项目演练及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两期训练营累计吸引700余名学生参与,500余人完成全部培训并通过考核,其中367人获得结业证书,157名学员获得合作企业提前批次录用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泥河湿地)总面积4万余亩,2017年被列为第一批省级重要湿地。然而,泥河湿地内长期存在光伏项目违规建设,周边居民违法养殖,生活垃圾随意堆积,湿地水域污染严重等问题,导致湿地生态环境持续恶化。2022年至2023年,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多次巡视通报泥河湿地问题,但整改迟迟未到位。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泥河湿地内存在违规建设的光伏项目4个,侵占湿地面积近3400亩;周边148户居民违规围网养殖,侵占湿地面积7200余亩;此外还存在侵占湿地违章搭建房屋、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积等问题,导致湿地水域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检测严重超标,水质发黑发臭,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2024年5月至6月,市林业局和区城管局均回复称,已出台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7月,潘集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勘查,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现场勘察显示,泥河湿地内光伏板、养殖围网、违建房屋等未完全拆除。后经听证评议认为,市林业局、区城管局未履职到位,生态环境受损水域仍未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潘集区检察院于7月26日、8月8日分别以区城管局、市林业局为被告,向淮南市潘集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职。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先开全发票才能付款”“等甲方结款再付你”——这些在建筑、采购行业司空见惯的“潜规则”,暗藏法律风险,往往会增加中小企业维权成本。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货款纠纷案,依法否定大型企业设置的严苛付款条件,判决某建筑公司立即向供货的中小企业支付拖欠货款。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某建筑行业大型企业A建设公司,与一家中小型新材料公司B签订装修辅料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供货并签订结算单后,A公司却迟迟不付清尾款。A建设公司庭上辩称,合同中两条“特别约定”:卖方依据买方认可的金额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范的,买方可以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均需在本工程的发包方向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卖方。因发包方尚未付款,且B公司有部分发票未开8868网页在线登录,故其拒付“于约有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买卖合同约定A建设公司在收到发包方向其支付货款后方能向B新材料公司支付的内容,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此外,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付款前需先开具发票”,但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是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前者属于主要义务,后者仅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同时,民法典和批复的规定也明确支持卖方的诉讼请求,A建设公司无权在B新材料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以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新材料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