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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小辉和母亲每个月都会积极参加检察院举办的各类帮教活动,读书分享、亲子团辅、公益活动等,一次不落。每次和小辉一对一谈心,吴凌星都能看到他的进步。一次活动中,小辉在吴凌星的鼓励下走上讲台,说出了自己的心声:“第一次走出检察院时,我像一只无头苍蝇,不知该飞向何处。第二次走出检察院时,检察官姐姐给了我从头再来的机会,我看到了前路的一点光。随着参与活动的增加,我开始勇敢面对自己,不再沉浸在忧伤中。”
2023年,音乐沙画作品《“未”你扫雪》在武汉地铁上进行了公益展播。沙画以彩绘的形式、诉说的口吻,讲述了花季少女晓雪的遭遇。在一次和父母发生激烈争执后,晓雪离家出走,偶遇心怀不轨的张某,进而被张某多次侵犯。案发后,张某因犯强奸罪锒铛入狱,而晓雪在检察官、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逐渐走出阴影,重新开始生活。
提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吴凌星就充满了愤慨,她无法忘记那些被性侵的孩子:“我第一次办理此类案件时,与被害未成年少女谈话,她惶恐、拘谨、羞耻的样子好让人心痛……”小樱就是这个女孩。案发时,小樱在上初中,从小由奶奶带大的她极度渴望关爱,可奶奶根本不关心她的感受,长期在外地打工的父母也早就无法与她交流。她想在异性中寻找寄托,却遇到了不良少年,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发生亲密关系。在少年诱骗下,小樱服下农药“殉情”。经抢救,小樱捡回一命,却造成多脏器受损,且丧失了做母亲的资格。
为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吴凌星与辖区内的国家级田园综合体“紫薇都市田园”合作,探索“法治+文旅”融合发展新模式。2022年6月,位于“紫薇都市田园”景区内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成。吴凌星带领团队,在景区设置了两条百米法治长廊,通过法治课堂、法治剧场、模拟法庭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未成年人法治理念。景区负责人说:“我从没想过普法可以这样搞,还可以走进我们景区。”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通过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开展消防控制室人员值守情况检查时,发现一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要求应答。昌平消防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未按要求如实记录11月3日的故障情况,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此行为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kaiyun下载app下载安装手机版,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处以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处罚依据,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昌平消防提示您:消防控制室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首道“防火墙”,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应当遵守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并如实记录值班情况。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古劲松,男,汉族kaiyun下载app下载安装手机版,1969年5月出生,安徽无为人,东南大学公路与城市道路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先后担任过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工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kaiyun下载app下载安装手机版,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等kaiyun下载app下载安装手机版,2022年任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kaiyun下载app下载安装手机版,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