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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按照湖北省公安厅、宜昌市公安局“一市一台”改革工作部署安排,西陵区公安分局云集派出所坚持用绣花功夫对待每一起警情,从建机制、固流程、强质效入手,做实警情“颗粒归仓”,强化警情“事前、事中、事后”跟进研判,深耕重复警情治理,有力推动警情“全面研”在派出所落地见效。1至10月,辖区治安警情、可防性案件同比分别下降24.3%、11.3%,个人极端案事件零发生。
“在机制的支撑下,现在接处警更有方向和底气了,出警前,综合指挥室研判岗对警情开展‘接警即研’,指导制定出警预案;警情处置过程中,实时提供‘随警研’意见hth手机版登录,遇突发状况hth手机版登录,一键发起警种支援或部门联动;处警后,督促按规范登记录入,对重要警情开展评估,发起合成作战、线索流转等,彻底改变了以往处警单打独斗的局面”云集派出所民警王华说。
云集派出所进行研判后,启动了“3+1+N”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即派出所、平安办、司法所联勤联动,律师事务所深度合作,N个行政单位和社会组织按需参与。今年11月4日,派出所联合社区及环保部门上门检测噪音。6日,联合社区、民宗部门到面馆做工作,老板同意采取优化设备、调整营业时间等方式降低噪音,最终有效治理这起重复警情。
警情是发现主防短板的“富矿”,云集派出所坚持对警情实行全量‘每日研’,确保日清日结,颗粒归仓。针对“一事多发、一人多次、一地多起”重复、敏感类警情,采取“周研”“专项研”,研判情况及打防建议及时以《交办单》和《社区民警工作清单》的方式,交案件办理队和社区警务队跟进处置,最终由所长确认办结,确保每起警情得到妥善处置,每起案件得到高效办理。
会议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高度警醒警惕把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抓得更细致更主动更扎实,全力守护人民安宁、社会安定、城市安全。紧扣“实”“细”,打好风险源头防控主动仗,深入开展“四百”大走访,用好“三所联动”机制,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依托科技赋能,建强“一网统管”,强化多方联动,把“多格合一”和基层党建等更好结合起来,提高应急响应和快速处置能力。做好权威发布,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责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以一域稳维护全局安。
会议听取第七届进博会城市服务保障工作汇报,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博会“越办越好”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强总理出席本届进博会和考察上海的讲话要求,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优化营商环境hth手机版登录,持续放大进博效应,不断完善进博机制,打开对外经贸投资合作新空间。要把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作为战略任务,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要全力打好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的组合拳,帮助企业更好稳预期、强信心,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该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2018年至2023年的5年间,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58件,而近一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从侵权形态来看,涉及侵害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决定权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权形式为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计73件。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以“AI换脸”纠纷为例,“AI换脸”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新奇的体验和情感满足,但它所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涉及人脸识别、关键点定位、特征提取等多项技术,将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的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融合,可能涉及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涉诉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含基础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也有因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AI换脸’等新类型侵权案件,还包括多种衍生信息,亦包括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个人信息,如电子商务平台上形成的用户订单交易详情、客服沟通记录等。”赵瑞罡表示,这反映出个人信息与企业的衍生数据相互交织,呈现复杂化的状态和趋势。部分案件中反映网络平台运营者未尽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导致用户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篡改、冒用,如网络平台未经有效审查,导致侵权人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企业账号认证。
法院认为,案涉短视频动态呈现了廖某的面部特征等个体化特征,可以以数据形式呈现,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的定义,属于廖某的个人信息。针对案涉换脸行为,被告需要先收集包含廖某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将该视频中的廖某面部替换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的面部,该合成过程需要将新的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上述过程,涉及对廖某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属于对廖某个人信息的处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廖某同意,因此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官表示,“AI换脸”与个人肖像密切相关,不免引起公众对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担忧。上述案件明确了肖像权“可识别性”不局限于面部,但应当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个人生理特征,避免肖像权的任意扩张影响妆容、造型等领域的合法使用及创作传播。同时,案件明确了肖像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与认定差异,即肖像以特定范围内的公众可识别为要件,主要保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肖像识别带来的精神和财产利益;而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不以公众识别为前提,重点在于预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对象多、领域广,多个部门职责交叉或者职权定位不够明晰,亟须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加密通信等新技术在黑灰产活动中的加速应用,加大了执法和监管成本。在面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等不同环节,行政执法部门可能难以及时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措施。此外,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基于处理个人信息产生的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规则尚未完全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