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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肺癌诊疗中心主任、北京市健康教育协会副会长、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副会长支修益介绍,“烟卡”存在一些潜在危害。首先是误导青少年认知,孩子们在收集、交换“烟卡”的过程中,很容易对烟草产生好奇和向往。其次是烟草广告效应,玩具“烟卡”上印刷的烟草品牌标识和相关信息,实际上是在向孩子们传播烟草广告。此外,“烟卡”还可能增加青少年未来吸烟的风险,孩子们在接触玩具“烟卡”的过程中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可能会逐渐接受并模仿吸烟的行为。
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认为,“烟卡”就是烟草商标和广告。生产、展示、销售“烟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告法。如果仿制、展示、销售“烟卡”,则涉及违反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王振宇希望通过防控“烟卡”的行为倡导烟草制品的朴素包装,呼吁在烟盒包装上加警示图,并期待社会共治,呼吁立法先行。
如何应对青少年沉迷“烟卡”问题?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研究员杨杰指出,对青少年沉迷“烟卡”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谴责和担忧的层面。一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烟卡”生产和销售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另一方面,学校和家庭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康意识。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健康传播部研究员靳雪征认为,需要将控烟健康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提高青少年控烟意识。在开展控烟健康教育时,既要包含事实性信息,展示烟草制品的强成瘾性和健康危害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尤其需要强调青少年群体关注的健康影响问题,比如造成学习障碍、加速皮肤老化等。同时更要重视价值性信息,消解烟草制品与“身份地位、社交神器”等的文化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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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明的刑事类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但这种精神状态不属于精神病,只是滥饮酒和酒精成瘾;且截至涉案后(含涉案期间)尚未因酒精导致急性或慢性精神病性障碍及智力(含记忆)等认知功能损害;姚某明虽因失眠而服用助眠药物,但案发前一天因饮酒未服此类药物,虽案发后在其血液中检测出微量氯硝西泮,但对其驾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构成影响;鉴定检查也未发现其他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综上,鉴定意见为:1、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2、该症状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精神疾病(含精神病、癔症);3、姚某明的肇事行为无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及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技术规范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下称《CCMD-3》)、《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下称《ICD-10》)。其中,《CCMD-3》分类就有“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0.x3为“依赖综合征(成瘾综合征)”,10.x4为“戒断综合征”; 《ICD-10》编号F10为“因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规定,既然已认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那么必然得出姚某明有精神病性障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前两项结论自相矛盾,鉴定结论2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采信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检方坚持其在第二次庭审的意见,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更要考虑被告人姚某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速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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