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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房山警方接到辖区两名群众报警称,家中门锁被撬,物品被翻乱,部分金银首饰、香烟及现金等被盗。房山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城关中队成立专班,开展案件侦破工作,成功抓获1名盗窃嫌疑人。民警介绍,他们从其中一位报警人许先生家中的视频录像着手调查,发现一名包裹严实的男子,光天化日之下进屋,在房间内四处翻动。根据视频中嫌疑人的特点,民警对案发地点周边扩线查找,发现一体貌特征相似人员曾驾驶车辆来到案发地点附近“踩点”。有了线索后,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并将其抓获。经工作,张某又交代了另一起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在其暂住地及车内起获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及作案工具等。目前,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房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房山警方提醒,出门前和晚上睡觉前要确保门窗关好、锁好,若门窗老旧,可以自己再加一把暗锁。厨房排风扇口和卫生间的通气窗要加固防撬设施,靠近水管及煤气管道的窗户要加装护栏或确保锁好。长期无人清理的传单、标记,会让不法分子认为此处“长期无人”而视为盗窃目标beat365 手机版官方网站,因此外出时要及时清理门口的传单或可疑标记。对于平房居民,如有条件可在院内、门口安装监控设备,保障安全的同时,也可以对盗窃分子起到震慑作用。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一大早,在大余县池江镇庄下村的一家制糖厂,清新的蔗香扑面而来,制糖师傅正忙着将制糖厂周边收割的甘蔗放入压榨机里碾压出汁,经过柴火烧制,去除泥土、细菌、杂质等,随后在熬煮间将蔗汁倒入灶口,灶上六口连环锅一字排开,在一片白色水雾之中,甘蔗汁中的水分快速蒸发。甘蔗中的糖分留在锅中后,师傅们再耐心慢慢熬煮,汁液也逐渐变得焦黄粘稠。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beat365 手机版官方网站,“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beat365 手机版官方网站,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beat365 手机版官方网站,“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