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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狗旦并未出示煤矿被转让给他的相关协议。澎湃新闻调查发现,2005年,时任村支书高贵明签署转让协议,约定将后庄煤矿转让给闫狗旦,但未召开村民代表会,村民们认为OB欧宝娱乐官方平台,按规定转让协议应属无效;2007年,闫狗旦一方向相关部门申请矿企改制登记时,提供了一份村委会转让后庄煤矿资产给闫狗旦的协议,后该协议被确认为虚假材料,改制登记也被撤销;而到了2009年,闫狗旦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正式签订协议书,将后庄煤矿转让给了对方,获得逾亿元的转让款。
“整合的事一直是闫狗旦去谈,把我们村委会撇在一边。”从2005年到2017年担任村委会主任12年的高树峰回忆,2009年他曾带着闫狗旦伪造的协议、假公章鉴定书等资料,多次去找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公司,后来吕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带他去太原找总公司,见到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相关领导,“他们讲整合煤矿的事还在谈判,以后再说”。
新京报讯(记者赵敏 通讯员王秋芸)近日,一男子在天津站候车室盗窃他人正在充电的手机,并将手机藏匿在卫生间内,最终被天津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天津站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11月26日19时50分许,旅客梁女士将手机放在天津站二楼候车室便民充电站充电,随后返回附近的座位上等候。当其再次返回充电站查看时,发现手机不见了。梁女士在附近寻找未果,便向执勤民警报警。民警拨打梁女士电话发现,她的手机已关机。经调取现场公共区域视频,民警注意到一名男子曾在充电站附近徘徊,趁周围旅客不备,拿走了梁女士的手机,之后迅速离开现场,去往附近的卫生间。随后,民警在候车室找到该嫌疑人张某,并将其传唤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起初,张某不承认自己盗窃他人手机,民警在其随身行李中也未查获梁女士的手机,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民警逐帧查看现场视频再次进行核对,根据张某活动轨迹,民警发现,张某从充电站拿走手机后,曾前往1B检票口附近的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后,本准备返回自己的座位OB欧宝娱乐官方平台,但他发现梁女士正在寻找手机,便立即折返前往1A检票口附近的卫生间,然后回到充电站附近的座位。由此,民警怀疑张某极有可能将手机藏匿在卫生间内。最终,民警在卫生间纸篓内找到了梁女士的手机。面对民警的再次询问,张某最终对自己在候车室盗窃他人手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最终,张某被天津铁路公安处依法行政拘留7日。天津铁路警方提示,广大旅客在乘车出行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手机、钱包等小件物品,切莫让其脱离自己的视线,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影响自己的行程。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