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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等11项改革任务。《清单》从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入手,明确要制定落实高质量充分就业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就业形势分析体系、建立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开展“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试点、建设家政服务领域技能品牌等具体举措,全力促进首都高质量充分就业。
提出了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部署、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升社保公共服务水平等5项改革任务。《清单》明确要制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方案、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出台侵害社保基金行为查处办法、扩大京津冀社保“同事同标”事项范围等改革事项,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织密扎牢首都民生“安全网”。
提出了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深化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推进机制创新、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优化职称评审体系、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深化内部改革等12项改革任务。《清单》明确要优化国际博士后引进计划、建立高水平技能人才专业评价目录、升级扩容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收入分配激励试点、建立职业信用指标体系等举措,进一步健全人才发展机制,持续激发技术技能人才活力。
提出了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服务人口发展的劳动保障机制、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深化人社接诉即办改革等7项改革任务。《清单》提出了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大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搭建“智能化、现代化、高效化”的人社网络直播间等内容,保障劳动者在京安心、安全就业,着力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崔洪刚利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99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会议议题通知不完整,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典型案例。 通知议案和审议议案不一致,股东告上法庭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pg模拟器试玩网页版,陈某持有某集团公司21.57%的股份,李某任该公司董事长,陈某之父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经理。 2019年4月,公司董事长李某于案涉股东会召开前15日,在股东微信群发布了召开案涉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讨论的议案,即《关于召开解决公司危机及实缴注册资本的特别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此次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中实际审议了八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未按期缴纳认缴资本金处理的议案》《关于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免去董事及选举执行董事的议案》;并通过表决最终作出了:所有股东将未实缴部分以零元分别转让给李某和某持股平台(陈某某退出普通合伙人身份);公司不设董事会,原董事会立刻解散,免除陈某某董事职务;选举李某担任执行董事,免除陈某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修改公司章程等六项决议。股东陈某未参加该次股东会。后陈某以案涉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不一致,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在案涉股东会的召集通知中,并未完整通知会议议题,属于通知事项不完整,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其次,上述召集程序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案涉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未通知议题包含转让股东出资、解散董事会、任免董事及经理、修改章程等内容,均系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亦与股东陈某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现陈某作为股东未得到讨论上述议题的通知,亦未能到会向其他股东就上述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导致其股东权利受到了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法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会议召集程序法官表示,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时的决议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公司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在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的规定,新增了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即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瑕疵的公司决议,若属于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酌情裁定驳回撤销决议的诉请。 该案中,会议议题未完整通知股东pg模拟器试玩网页版,属于召集程序的瑕疵,由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对应参会人员进行通知的意义,除了便于股东在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更在于为参会人员能够有效行使其表决权而预留合理的准备期间。因此,会议通知的内容除涉及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之外,还应将会议拟表决的议题内容包括在内,且对该议题内容的描述应尽可能地明确与具体,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参会股东的表决权。 案涉股东会所讨论的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议题在会前未通知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导致其无法通过参与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发言权,使其不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对决议结果的产生具有一定实质性影响,故该案召集程序的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不符合适用“裁量驳回”的情形。 对此,法官建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会议召集程序,尽量避免因公司决议被撤销而导致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