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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彭冲)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宁夏机动队伍二大队开展实战化野外携装拉练,以求准确掌握驻地地形地貌、河流水系、道路交通等环境信息,提高队伍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拉练现场。 图源:国家消防救援局宁夏机动队伍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拉练是考验队伍综合素质的一项重点课目,也是助力全体指战员能力跃升的一次宝贵历练。二大队从实战要求出发,立足最复杂、最困难的环境情况,设置了徒步拉练、GPS找点、通信设备测试、翻山越岭等多个项目,按照徒步拉练练体能、整齐行进树纪律的要求,把训练体能、锤炼作风、锻炼意志贯穿拉练全程。 拉练途中,干部骨干始终走在队伍最前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鼓舞了队伍士气。指战员们克服道路崎岖、山高坡陡等不利因素,步伐整齐地往前行进。 在休息间隙,一场场精彩的娱乐活动陆续上演,有效缓解了指战员们的疲惫,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此外,拉练过程中,二大队还充分发挥政治工作优势,组织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鼓舞了战斗士气。 据介绍,此次野外拉练充分发扬了全体指战员互帮互助、精诚团结的团队精神,指战员纷纷表示,遇到艰难险阻将勇敢面对,始终牢记作为消防员的职能使命,守护好祖国的“塞上江南”。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云南省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4年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5年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云南省2025年省本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其他。
2024年医保目录调整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近5年新上市或修改说明书的药品、罕见病用药、国家鼓励研发的儿童药和仿制药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等。经相应程序,本次调整共新增91种药品,其中肿瘤用药26个(含4个罕见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15个(含2个罕见病)、罕见病用药13个、抗感染用药7个、中成药11个、精神病用药4个,以及其他领域用药21个。由于部分药品有多个治疗领域或者个别疾病类别有重复(如罕见肿瘤),因此分类数大于总数。同时开yun官方登录入口,调出了43种临床已被替或长期未生产供应的药品。
本次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将增至3159种,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肿瘤、慢性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在今年谈判/竞价环节,共有117个目录外药品参加,其中89个谈判/竞价成功,成功率76%、平均降价63%,总体与2023年基本相当。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叠加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因素,预计2025年将为患者减负超500亿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人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重责任。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还需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碳汇专班人员刘洋介绍,把自愿认购林业碳汇引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替代性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把生态修复的事交给专业的机构去完成,可以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的效果最大化。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