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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步伐加快,新场景新品类不断涌现,多业态关联消费明显增多,文旅消费日渐细分,网红城市层出不穷。特色文旅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以独特的文化魅力、丰富的旅游体验,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客前来探寻,成为释放消费新热潮的重要引擎。全国各地深挖文化底蕴,创新文旅项目,既丰富了民众的精神生活,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增长,展现出一幅幅生动的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新画卷。
当前,各地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场景不断推陈出新,以特色“文旅大餐”拉动消费热潮,助“燃”经济发展持续繁荣。在新疆阜康,天山天池冰雪游提供多样化体验,打造山中滑雪、山脚泡温泉、山下科普研学的旅游精品线路;在江苏盐城,淮剧小镇以淮剧和杂技为主要的展演方式,在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环节与非遗元素深度融合,让游客尽情领略非遗的别样风情;在云南迪庆,依托滇西“三江并流”资源升级旅游体验,吸引游客深入感受三江风情和沿途民族民间文化……这些文旅活动不仅创造出更多体现文化内涵、人文精神的文化旅游产品,让特色文化以新颖的形式走近大众,也在不断释放文旅消费潜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特色文旅正成为推动消费升级的新动力。今年以来,国内文旅市场旅游方式迭代极快:特种兵式旅游、Citywalk、课本游学、演唱会旅游、反向旅游……越来越多的人更加追求文化旅游所带来的情绪价值,特色文旅消费备受青睐。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城市也意识到文旅产业可以很好地融合进当地不同产业,新型文旅消费已成为扩内需、促消费主战场,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旅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不仅是行业话题,更关乎城市的繁荣。如何让文旅带来的关注度从“流量”变成“留量”,进而推动城市发展的“增量”?唯有从发展实际出发,坚持以服务游客需求为第一要务,以旅游高质量发展为根本追求,多措并举推动城市文化旅游转型,不断打造新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才能让城市的各个产业在此过程中螺旋升级,推动文旅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各地要把握新型文旅消费兴起的新机遇,积极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体验,着力培育壮大特色文旅消费,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要引导经营主体更加看重细分市场、个性化文旅消费的发展潜力,促进平台更好发挥连接市场、挖掘需求的功能南宫NG注册平台入口,构建更加丰富多元的特色文旅消费场景。要持之以恒推进文旅消费便利化和城市公共服务智慧化,打造商旅文体融合的新型消费载体,建设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特色文旅消费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要促进数字经济与特色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健全新型文旅消费多样化发展机制,推进文旅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厚植数字文旅融合新优势。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南宫NG注册平台入口,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南宫NG注册平台入口,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有博主发布的视频显示,上海一家餐厅菜单上,潮州白粥价格2-3人份为100元,4-6人份为200元,每份就是一砂锅白粥和一些咸菜。相关视频经传播后,“200元白粥”的话题登上热搜,有网友认为白粥定价过高,称其为“白粥刺客”;也有人觉得餐厅明码标价,这一定价没有问题。据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该餐厅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监局潍坊市监所工作人员表示,已记录下网传信息,将与相关负责人反映核实情况。
11月26日傍晚饭点时,极目新闻记者来到这家名为潮府粥道的餐厅,其位于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商圈一商场内。记者在现场观察发现,商场的人流量不算多,不过陆续有食客进入这家餐厅就餐。餐厅门口放着菜单,主要菜品是潮汕风味粥,还有热菜、小吃等,菜单中有膏蟹干贝粥、招牌海鲜粥、生滚牛肉干贝粥、花胶鸡鲜虾干贝粥等粥食,多为大中小三个规格,价格为139元、199元至299元、399元不等,也有迷你锅规格,价格在百元以下。记者注意到,100元2-3人食、200元4-6人食的这款白粥仍在菜单上出售。
店长陈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门店在2013年前后开业,当时就有了这款白粥,价格基本没有变过。它由依云水、东北大米熬制而成南宫NG注册平台入口,“我们当时试过各种材料,最后老板觉得这个(用依云水和东北米的)味道很好吃,是最合适的。”其他粥则用的是常规材料。店内销量最高的粥品是一款海鲜粥,月销量能达到几百单南宫NG注册平台入口,这款白粥月销量一般只有十多单,算比较低的,不过也有老顾客喜欢,前一天还有老顾客预订。白粥200元款的分量与海鲜粥大锅差不多,后者售价是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