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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石景山区检察院获悉,多名农民工在北京石景山区一工地工作,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石景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引导当事人和解,最终让57名当事人获得200余万元欠薪。据了解,2023年9月,刘某某等57名当事人在石景山区某工地从事外墙保温等工作,与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依约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刘某某等当事人要求公司支付,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2023年11月,刘某某等当事人多次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被拖欠工资问题,但讨薪未果。经检索12345市民服务热线,石景山区检察院排查出本案线索,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刘某某核实情况,开展支持起诉职能宣传,了解当事人诉求、用工单位信息、合同签署等情况。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提供检察官微信号码,24小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固定工资明细等证据。后当事人向石景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核实,所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受理该案后,石景山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查询公司的注册情况、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二是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案涉企业,审查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查明爱游戏app全站登录,公司未支付劳务报酬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诉请支付劳务报酬于法有据。三是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为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在决定支持起诉前,引导当事人和解。在多家单位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诉前和解,57名当事人共获得劳务报酬200余万元。此外,石景山区检察院还落实北京市检察院与北京市总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实施细则》,与区总工会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参与石景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七方联动机制工作会议,交流研判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风险隐患,形成区域劳动者权益保护7+1工作格局。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诉对象,但因不了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很少主动申请。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检察+热线”合作机制,同步监测网络舆情、社交媒体信息,主动发现欠薪线索。编辑 甘浩校对 赵琳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研学纠纷案。该案中,消费者签署研学合同后因个人问题不能参与活动,要求退费被拒后起诉研学主办方。法院认为,签有人身属性研学合同的消费者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酌情支持消费者部分诉讼请求。据了解,2023年6月4日,陶某与某公司签订《调研活动合同书》,并支付活动学费68000元。双方约定:公司主办“行走在呼伦贝尔”活动,陶某自愿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活动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的课程调研;第二阶段为作品集制作,公司委派老师带领陶某开展“草原”实地深入调研,完成作品集的制作。如陶某无法按照公司的安排参与本次活动,陶某可以通知公司后退出本次活动,但公司有权不返还任何费用。2023年7月11日,陶某参加第一阶段活动后,于7月13日以个人情况与活动安排存在冲突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遭拒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鉴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较强,不适宜强制履行,故法院判决解除陶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但陶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进度、陶某的违约情节、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成本支出等因素后酌请支持陶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异议,且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法官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一些合同的标的具有人身属性,并不适合强制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又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面提到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如教育培训合同、演出合同、服务合同等,此类合同如直接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则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精神相悖。但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将造成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及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中新网扬州11月29日电 (朱晓颖 崔佳明)11月29日,2024长三角名优农产品供销大集暨苏陕协作陕西特色农产品推介活动在扬州国际展览中心开幕,长三角三省一市、陕西省以及江苏对口支援协作合作地区等3000余款名优农产品亮相供销大集,民众零距离体验“土特产”风味,感受农产品魅力,享受好吃、好看、好逛的供销大集。
汇长三角特色,集陕西名优品。2024长三角供销大集现场面积8100平方米,设立350多个展位,搭建有长三角农产品、苏陕协作成果、退役军人农产品和扬州农产品4个特装区,精选了长三角三省一市和陕西、青海等地的各色“土特产”及老字号产品。其中苏州阳澄湖大闸蟹、南京盐水鸭、无锡三凤桥排骨、如皋黑塌菜、徐州捆蹄、高邮双黄咸鸭蛋、泰州黄桥烧饼、镇江肴肉、淮安软兜、宿迁猪头肉、连云港风鹅等江苏特色美食,上海老字号调味品、宁式糕点等地道“老味道”,浙江“三宝”西湖龙井、金华火腿、绍兴黄酒,还有安徽的名茶、怀远石榴等极具长三角风味的特色农产品均有呈现,陕西供销集团则带来了洛川苹果、狗头枣、延安小米、柞水木耳等陕字号“土特产”。此外,江苏省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特别携手拉萨馆、伊犁馆、青海馆带来千里之外的珍馐美味。
昌都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强化纵向指导,夯实思想基础,多次专题研究部署,统筹全市检察人才,精心选拔业务骨干组成“普法讲师团”,为全市47所中小学校选聘“法治副校长”,助推高素质法治宣传队伍建设。为实现分阶段、分年龄、分层次、多元化“点单式”法治宣传教育需求,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注重构建跨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妇联、教育、卫健等“雪莲花女童保护联盟”成员单位,将法律功底扎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一定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人才充实到法治宣传队伍中来,确保普法队伍年轻化、专业化。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运用传统与现代两种传播媒介,广泛开展多种形式法治宣传。传统方面,市检察院专门单独划拨经费制作高质量宣传资料和宣传用品5000余册,内容涵盖校园生活各方面,从交通安全到网络安全,从预防犯罪到维护权益,图文并茂、简洁明了的宣传手册成为孩子们随时答疑解惑的法律宝典。现代传播方面,联合市教育局通过视频直播方式为全市10万余名中小学生开展“远离违法犯罪,共植法治之树”开学法治第一课活动,以生动形象的视频和案例讲解不良行为的防范措施、犯罪危害等,帮助未成年人养成法治思维,系好成长道路上第一颗“法治纽扣”。
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针对学生,宣传过程中侧重培养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同学们学会辨别不法行为,勇于抵制不法侵害,自觉做到办事依法、做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针对教师,重点围绕督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队伍管理开展,督促学校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看护职责爱游戏app全站登录,同时,加强教师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懂法、尊法、守法意识。针对家长,专门制作发放家长版宣传手册,让家长全面了解如何履行监护职责,将法治观念融入家庭和日常教育,为家长提供全方位的家庭教育指导,共绘法治教育“同心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