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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上海崇明东滩候鸟栖息地被扩展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来,崇明分局按照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立足深化生态警务,聚焦跨区域严打突出犯罪、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以联动江苏启东、海门的崇启海融合警务工作站为载体,牵引三地公安机关毗邻区域联巡、警务处置联勤、协查响应联动,切实守护省际交界区域和谐稳定,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崇明分局牵头建设崇启海融合警务工作站,由崇明、启东、海门三地公安机关共同派员入驻,打造区域警务合作实体化承载平台,构建高效、扁平的运作机制,一体化履行指挥调度、安保执勤、治安联管、案件联侦、生态联防等职责,持续推进横沙岛域立体化综合防控和长兴地区圈层防护体系建设。今年以来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崇明分局通过深化跨区域联打联防措施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实现合作区域报警类、纠纷类警情数“双下降”。
近期,崇明分局针对海永、启隆两地人员向崇明岛域流动频繁、涉三地农村地区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情况,依托崇启海调解一体化发展工作模式,将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向融合警务工作站延伸,积极联合律师、司法、综治等力量驻点开展调解。目前,已成功化解跨区域矛盾纠纷15起,调解成功率达100%。
今年以来,崇明分局围绕“边界平安守护”主题,组织合作区派出所以“砺剑2024”系列专项行动为牵引,加强交界区域治安问题联合摸排分析,定期组织集中清查、设卡临检和集中整治,切实维护区域治安稳定。完善重大刑事案件跨区域协作和同步上案机制,提升跨区域打击效能。定期召开崇启海三地轮值工作例会,确保毗邻联合警力“想到一起、干在一起、融为一体”。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某博物馆因延迟交稿无法继续履行图书出版发行的合同义务,将某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199500元。11月27日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详情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出版社返还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博物馆诉称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其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由其向出版社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并支付出版经费,出版社为其出版发行图书。后因其在履约过程中约稿不顺,稿件数量及质量无法达到出版该书的字数以及内容要求,事实上已无法向某出版社交付稿件。为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及平衡双方的利害关系,博物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版社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出版经费。 出版社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出版社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设立专项小组、招聘专业技术编辑,持续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丛书出版,同时在编辑、编务和宣传等方面均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涉案图书已完成出版社“三级论证与审批”的出版内审手续,只待博物馆来稿。故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无法按时出版的原因主要在于博物馆延迟交稿,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前提是博物馆向其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考虑到该债务的性质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该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自由意志,故在博物馆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强制其继续履行,这也足以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博物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终止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因出版社已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选题论证,通过了出版社的选题立项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故上述劳动的对价应当在合同解除时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合同解除,出版社返还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宣判后,出版社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是在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情形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既有效避免了违约方始终囿于合同束缚,亦充分尊重了守约方的劳动对价,符合合同的效率价值和经济价值。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黄某的家人认为,黄某是在工地上工作时身体突发不适,经劝说离开工地,途中坐在路边休息,仅仅两个小时后就猝死了,可以得知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时疾病就已经发作。120救护车到场后,医务人员进行了心肺复苏,黄某仍没有被抢救过来。这种情形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当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于是,黄某的家人向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建筑公司不服人保局作出的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区人保局的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区政府维持了区人保局工伤认定的决定。建筑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认为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某因突发身体不适,在主管的劝说下离开工地就医,死亡地点距离工作区仅130米且位于工作区到生活区的合理路线上,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鉴定符合猝死,死亡时间距离突发身体不适约2小时,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与其死亡之间的关联性。故区人保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黄某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