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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善穆石造像塔虽然拥有西域风的塔身,但石塔上出现八卦和北斗七星图案,是佛教与中国本土道教文化融合的见证,承载来自东西方的共同愿景;而程段儿造像石塔覆钵的造像为一佛七菩萨,虽有明显的印度风格,但也在一定程度汉化,造像石塔的八角形塔基、圆柱形塔身及覆钵塔顶,构成其独特的汉地佛塔新样貌。(高莹 田鹏鹤)
目前,江苏已形成门类齐全、科学合理的四级名录体系。非遗家底逐步摸清,整理出具有突出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遗资源线索28922条,完成300多个重点调查项目。江苏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1项,位居全国第一;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62项、省级1166项、市级2895项、县市区级5416项,总数位列全国第一方阵。
为增强传承人后备力量,江苏推荐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27人,认定省级820人、市级4088人、县市区级5817人。值得一提的是,江苏还在全国率先开展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将评估结果与传习补助挂钩,激励传承人守正创新、多出成果,并与中央美院、南京大学等省内外院校合作分类开展培训。此外雷火电竞亚洲官网,还运用科技手段对高龄非遗传承人和急需保护非遗项目采取抢救性记录,一批非遗核心技艺的火种得以永久保存。
江苏共有推荐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27名,其中70岁以上占总数69%,60岁以下仅11名;820名省级非遗传承人中,70岁以上占总数的38.4%。其中,苏州50位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已经过世14位,在世者平均年龄75岁以上。例如,苏州镇湖苏绣8295名从业人员中,“50后”“60后”占比高达58%;“90后”占比仅7%,30岁以下骨干极度缺乏。
半月谈记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学徒时间长、见效慢、收益低的非遗项目吸引不了年轻人、留不住学艺人,存在断档甚至失传的风险。苏州澄泥石刻传承人蔡春生介绍,澄泥石刻市场容量有限,导致该项目不会有太多人愿意学习传承,整个苏州可能只有几十个人在做澄泥石刻。南京云锦传承人杨井表示,当前云锦最紧缺的是“织工”,整个南京可能仅100人左右会使用大花楼提花木织机。一位传承人坦言,过去学徒要给师傅交钱,现在没有免费的师带徒,培养年轻人都要给工资。
针对非遗传承冷热不均的问题,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名誉会长马达建议,分类别进行管理和扶持,成长型非遗项目考虑采取措施重点引导其更大进步,推动产业集聚,延长产业链;维持型非遗项目重点扶持防止其退步,塑造单项冠军;困难型非遗项目则帮助其记录、整理、转化。此外,探索改革非遗传承人补助发放政策,不撒“胡椒面”,对经济效益不好的非遗项目重点补助,多些“雪中送炭”。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雷火电竞亚洲官网,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雷火电竞亚洲官网,“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