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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 | 2024年11月30日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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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陈格同志现任四川省攀枝花市国家安全局某实战团队牵头人,曾荣获“全国国家安全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2次。陈格同志扎根基层29年,始终牢记职责使命,苦干实干、攻坚克难,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了贡献,充分展现了新时代国安干警的铁肩担当和铁军战力。陈格同志是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优秀代表,是在政法工作一线勤思善学、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廉洁自律的先进典型。

通知强调,要学习陈格同志听党指挥、以身许国的政治品格,筑牢绝对忠诚的铁军信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与党同心、听党号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理想信念追求和个人价值实现融入党和人民事业中。

通知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学习宣传陈格同志先进事迹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激励引导广大政法干警以陈格同志为榜样,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履职本领、工作质效,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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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赵敏 通讯员王海蛟 刘志威)近日,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南站派出所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站区分局北京南站地区执法大队,在北京南站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整治“黑车”招揽、“游商”拦客兜售商品等不法行为,维护广大旅客进出站秩序。北京南站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联合整治行动开展5天以来,两单位共出动警力及群防群治力量100余人次,清查各类重点部位17个,办理“黑车”招揽、“游商”兜售商品、扰乱站序等各类治安案件32起,处理不法人员39名。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17人,治安警告21人。联合执法小分队检查站区内出租车。 图源:北京铁路公安处11月27日16时许,联合执法小分队在北京南站地下出站口查获5名拦住旅客兜售签字笔的“游商”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在他们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查获了大量签字笔。因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阻碍旅客正常出行秩序,5名“游商”被移交给北京南站地区执法大队处理。据悉,北京南站派出所与北京南站地区执法大队还将继续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共同维护广大旅客进出站秩序。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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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ayx官网登录入口网页,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

编辑:胥伦翰责任编辑:胥晨豪